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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講述者:程思,女,49歲,江蘇省連雲港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朝陽街道司法所所長。
  感悟:在我們的生活中,矛盾糾紛不可避免。關鍵問題是,當糾紛出現時,雙方應通過法律手段解決紛爭,切忌一時氣急罔顧法律。
  作為一名基層司法所所長,調解矛盾糾紛是我工作的重點,大到數百人的群體性糾紛,小到夫妻倆鬧彆扭,形形色色的矛盾糾紛不勝枚舉。這些矛盾糾紛,其實就是一個個守法或不守法的小故事。
  今年4月,尹宋村村民李某與妻子薛某在杭州打工期間因家庭瑣事爭吵打架,薛某一怒之下持刀自殺,經搶救無效死亡。事發後,李某沒有向當地警方報警,而是將薛某的屍體運回了老家。
  女方親屬認為薛某在李家受了委屈,死因不明,於是向李家討說法。女方家糾集親屬160多人,以給薛某“發喪”為名,搶屍體,將男方家的門窗、傢具等大肆打砸,在院內院外燒紙,擺花圈。撕心裂肺的哭聲、怨聲連成一片,雙方發生了械鬥,幸虧公安特警及時趕到,才穩定了事態。
  我趕到現場做調解工作。女方家屬認為李某要負刑事責任,還要賠償60萬元。
  我勸導女方家屬,“負不負刑事責任,該賠償多少,要根據法律事實來認定,不是鬧一鬧就能解決的”。之後,我說服女方家屬對薛某屍體進行司法鑒定,確認薛某系自殺,解除了女方親屬疑問。
  經過調解,李某家答應補償女方22萬元。
  現在回想這件事,如果李某有基本的法律知識,在事發後及時報警,也許不會引發後來的衝突;如果薛某家屬在悲痛之餘能夠理性對待,訴諸法律,也不會鬧得不可開交。
  在我們的生活中,矛盾糾紛不可避免。關鍵問題是,當糾紛出現時,雙方應守住法律的底線,通過法律手段解決紛爭,切忌一時氣急罔顧法律,這或許就是群眾身邊的“法治”。
  本報記者馬 超
  本報通訊員 張全連 整理
  (原標題:糾紛不能靠“鬧”解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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